为进一步加强保安服务企业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业,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保安从业单位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自行招用保安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上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向兴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领取或在线下载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格,完成保安员考试,填报备案登记表及提交下列材料: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负责人基本情况,保安员名册(应当有身份证号、保安员证号、从事岗位);
向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完成保安员考试,填报备案登记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3.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职业资格相关证明材料;
向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完成保安员考试,填报提交备案登记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保安服务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保安服务企业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四)《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五)《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保安从业单位理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保安从业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招用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企业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从2025年5月9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向兴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保安服务企业跨省在我县设立分公司、保安服务企业跨省派出保安员在我县提供保安服务的,从2025年5月9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向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