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业,根据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工作部署,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按照《条例》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上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步,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向上犹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30号四楼)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备案登记表。
第四步,向赣州市公安局提交备案资料并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理应当填写《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登记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提供保安员证复印件);
(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三)《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保安从业单位理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企业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即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前向上犹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申请备案(建立备案档案)。
2025年5月1日——2025年7月30日到上犹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并完成保安员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