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履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变革的定见》关于推进民航客运发票电子化变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在民航旅客运送服务范畴推行运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送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送企业)和航空运送出售署理企业(以下简称署理企业)供给境内旅客运送服务,可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送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
二、电子行程单归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有:发票号码、开票状况、国内世界标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填开日期、填开单位、购买方信息、票价、燃油附加费、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民航开展基金、二维码等。电子行程单款式见附件1。
三、电子行程单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间: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行程单开具途径代码,第6-20位代表事务次序编码。
四、旅客在所购机票一切行程完毕后,可经过航空运送企业或署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途径获得电子行程单。航空运送企业或署理企业依据旅客供给的购买方称号、一致社会信誉代码和行程信息等照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经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法将电子行程单交交给旅客。
五、需求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则获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获得的原纸质航空运送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仍可报销入账,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行重复开具。鼓舞购买方收到电子行程单后,依照电子凭据管帐数据规范有关要求,完成对电子行程单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六、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送服务依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承认进项税额;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行程单,仍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则承认进项税额。
七、旅客获得电子行程单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要换开电子行程单的,航空运送企业或署理企业按以下规则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一)购买方未作用处承认和入账承认的,由航空运送企业或署理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承认单》(以下简称《承认单》,见附件2),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二)购买方已进行用处承认或入账承认的,由航空运送企业或署理企业填开《承认单》,经购买方承认后,依据《承认单》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购买方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承认后的《承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获得航空运送企业或署理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行程单后,与《承认单》同时作为原始凭据。
八、电子行程单信息体系运转保护单位按规则向税务部分上传电子行程单信息。税务部分经过电子发票服务途径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行程单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经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行程单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处承认等,也可经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途径()查验。旅客可经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行程单进行查询、下载等。
九、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可经过税务数字账户对契合相关规则的电子行程单进行用处承认,按规则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行程单进项税额,在交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材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送服务推行运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变革的定见》要求: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范畴发票电子化。为履行上述要求,推行运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送服务推行运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9号)。民航旅客运送服务推行运用电子发票(航空运送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将大大下降发票运用本钱,提高发票办理和运用功率,满意广阔旅客便当获得电子行程单的需求。
旅客在所购机票一切行程完毕后180天内,可经过航空运送企业或署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途径请求开具电子行程单,不含退票、选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务;超越180天的,依照旅客与航空运送企业的约好履行。旅客购买世界及港澳台地区航空旅客运送服务暂不支撑开具电子行程单。
航空运送企业或署理企业依据旅客供给的购买方称号、一致社会信誉代码和行程信息等照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经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法将电子行程单交交给旅客。
稳妥费是指旅客在购买境内民航旅客运送服务时,购买电子化航空旅客归纳稳妥支交给稳妥组织的费用。电子行程单算计栏为不含稳妥费的电子行程单总价。
需求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则获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送服务依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承认进项税额。
为坚持平稳过渡,关于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航空运送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旅客仍可运用该纸质行程单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则承认进项税额。
税务部分经过电子发票服务途径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行程单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经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行程单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处承认等,也可经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途径()查验。旅客可经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行程单进行查询、下载等。
一般交税人开具的电子行程单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材料(一)》(本期出售状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交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行程单进项税额,在交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材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一般交税人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建议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承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材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交税人获得电子行程单报销入账的,应依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管帐凭据报销入账归档的告诉》(财会〔2020〕6号)、《管帐档案办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管帐信息化作业规范》(财会〔2024〕11号)、《管帐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电子凭据管帐数据规范的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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