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正山、张树贵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刑事判决书二
来源:e星体育    发布时间:2025-03-19 05:10:0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关于AA63、AA72合同签订、付款以及徐正山与王玉玮商定润乾报表软件向华电瑞博公司采购、proton软件向天津腾梁公司采购的证据

  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2011年王玉玮调到南瑞集成分公司后找其来要项目,其告诉他有一批项目要做,并让李坤关照一下王玉玮。后来李坤说,他给王玉玮找了AA63、AA72项目。南瑞集成分公司找天津腾梁公司和江苏瑞中公司围的标,因向南瑞集成分公司透露了标底和招标时打高分,南瑞集成分公司中标了AA63、AA72项目。这两个项目从形式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南瑞集团自己开发,一部分外购。

  签订合同前,李坤对其说:这两个项目有部分外购,让其推荐公司。其将华电瑞博公司名称和经理张树贵的电话给了李坤。时间不长王玉玮又对其说:还有一部分需要外购,天津腾梁公司可否。其说:你们看着办吧。后来经王玉玮、李坤运作,外购部分分别与其指定的华电瑞博公司、李坤指定的北京广厦公司、王玉玮指定的天津腾梁公司签了合同。2012年上半年,其对王玉玮说过: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分家后,项目没人管了,这一个项目做不做还不一定,外购部分买不买都可以。王玉玮说这两个项目的外购软件部分要给其报酬,并说了个比例,具体记不清了。其答应了。

  AA63、AA72是2011年底突击花钱的项目,当时也是想从合同中弄钱。这些合同按照比例分别拿到钱后,合同怎么履行没考虑过,因为在先期做这些项目的时候,就是突击花钱,况且要分家了,知道这些项目以后不会有人管,所以这两个项目到审计署审计前就没有实施,而且没有实际的需求,也不需要实施。后来出了审计的事,才想起去买了一些软件弥补。

  2、被告人李坤供述:2011年底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有大量自主资金需要突击花掉,由于时间比较短,在制定项目时就没明确目的。AA63、AA72即是在此种背景下产生的。两个项目中的润乾报表和proton网络管理软件,是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做技术规范书时列进去的。因为徐正山等交代过,让南瑞集团中标,其是技术组专家,通过给南瑞集团打高技术分使南瑞集团中了标。

  在签订合同前,时任南瑞集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王玉玮让其提供外购润乾报表和proton网络管理系统软件的厂家。其问徐正山是否有能够给大家提供润乾报表的厂家。徐正山提供了华电瑞博公司及具体联系人、电线才与其很熟,便问他有什么公司能提供润乾报表软件,陈某8才向其推荐了北京广厦公司。其将北京广厦公司、华电瑞博公司提供两个项目中的润乾报表的意思告诉了王玉玮。王玉玮说和领导汇报一下,王玉玮交给其合同文本和采购附件时,在采购附件中列明了:从北京广厦采购3套润乾报表,从华电瑞博采购1套润乾报表,从天津腾梁公司采购proton网络管理系统2套。其不知道是谁把天津腾梁列进去的。

  后来南瑞集团在没收到货的情况下,全款拨付给了转包公司。2013年审计署审计南瑞集团时,南瑞集团的徐某1对其说,审计署在查他们的账,让其给他们补一个到货证明好混过去。徐正山也对其说,南瑞集团需要咱们补充一些资料,别让审计署查出问题。其就安排杜某2办的此事。南瑞集团把要出具的内容发邮件给杜某2,一共两份到货证明,一份是北京广厦公司的,一份是华电瑞博公司的。杜某2打印后其在上面盖的信通分公司运维中心的公章,杜某2再给他们传真回去。邮件的时间显示是2013年6月25日发的,验收意见文件的时间是2012年8月13日,是因为到货验收单和验收意见是南瑞集团让补的,所以写的时间是以前的时间。(出示到货验收单,其确认系南瑞集团发给其单位的。)

  南瑞集团是国网下属的子公司,它有两个名字,一个叫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另一个叫南瑞集团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是对国网系统内部的称呼,对外叫南瑞集团。

  3、被告人王玉玮供述:2011年11月其任某2集成分公司CEO助理时,多次拜访徐正山、李坤。徐正山说项目是有,但需要一些能够深度合作的公司。深度合作指在项目中通过外购帮助徐正山套取现金。后来其介绍天津腾梁公司的王桂芬与徐正山认识,目的是想通过天津腾梁公司帮徐正山套钱。收到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网上公开对外招标AA63、AA72的标书后,李坤告诉其各种软件模块的分项报价,根据李坤的报价,其联系天津腾梁公司和江苏瑞中高价投标,经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评审,南瑞集团中标。南瑞集团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又流转到南瑞集成分公司实施。

  期间其问李坤项目外购软件的问题,李坤说润乾报表交给北京广厦公司和华电瑞博公司做,网管软件项目问一下徐正山。为此其找徐正山,对网管软件进行请示,徐正山问网管软件天津腾梁公司能不能做,其说没问题。徐正山要求天津腾梁公司返回80%的合同款,当时其明白徐正山是想通过天津腾梁公司达到套取现金的目的。其对王桂芬说,徐正山让问问你们公司对这两个项目有什么考虑。她说,他们公司能做这个软件,可以返还软件价格的50%给徐正山,然后其告诉徐正山,徐说50%太少,按惯例都是返还80%。后经反复沟通,王桂芬说他们公司最多返还软件价格的78%。为确保其公司中标,便告诉徐正山,天津腾梁公司同意徐说的返还80%。

  签合同时,合同文本是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拟定的,在合同附件采购清单中注明了报表软件签给华电瑞博公司和北京广厦公司,proton网络管理系统软件签给天津腾梁公司,并注明了合同中每个软件的款项。合同签订之后,由南瑞集团的生产采购部分别与这三家公司拟定合同。因为南瑞集成分公司是南瑞集团的分公司,所以南瑞集成分公司对外所承揽的项目签合同都是以南瑞集团的名义签订,具体合同的实施是由南瑞集成分公司来完成。南瑞集团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徐正山、李坤多次催促其尽快给三家企业签订合同,其让负责签订合同的山某1尽快把合同签了。为给三家企业付款,徐正山、李坤也给其打过电线说付款要有验收单。其把需要验收单的事告诉了徐正山。徐正山和天津腾梁公司都给其联系过,问其把验收单和到货单交给谁,其让他们交给山某1或周某。

  4、证人李某2证言:2011年9月王玉玮调到南瑞集成分公司后说,他和冀某通分公司的徐正山比较熟,可以从那里找些项目做。因此其与王玉玮一起去见过徐正山。之后王玉玮说,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有两个项目,大概1000万元左右,能够保证其所在集成公司20%以上的利润。其让王玉玮具体经办,后南瑞集成分公司中标,招投标过程其不清楚。

  王玉玮在中标之后说,这两个项目有可能不用履行,项目中有些软件需要外购,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已经指定了供货公司。按照和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南瑞集团和天津腾梁公司、北京广厦公司、华电瑞博公司于2012年七八月分别签订了合同。过了一段时间,王玉玮、徐正山都给其打过电话,提醒其给该三家公司付款,后其了解到他们三家企业来提供了货物发票以及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的到货证明,而且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给南瑞集成分公司的付款要多于其给那三家公司的付款总额,其就签字付款了。

  这两个项目,除了外购软件之外,应该南瑞集成分公司自己准备的软件,南瑞集成分公司没有准备是因为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没有催货。2013年审计署发现这两个项目有问题,其让徐某1到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了解三家公司的项目执行情况,徐某1反馈说那三家公司没有实际交货,其遂让南瑞集成分公司的商务人员联系三家公司,让他们赶快交货,南瑞集成分公司也把应该提供的软件补上。其不清楚三家公司是不是补上了应购软件。

  (3证人潘某证言:其为南瑞稳定分公司营销中心销售代表。南瑞集团中标AA63、AA72后,李坤将签订合同的模板通过邮箱发给其,其将需要南瑞集团填的内容填上,又发给李坤,合同由其签字。附件中华电瑞博公司、天津腾梁公司、北京广厦公司是李坤加上去的,当时其在场。他说让这一些企业做已经给王玉玮说好了。投标文件中没有三个企业的名称。合同签订后,南瑞集团将合同下发到南瑞集成分公司,具体合同实施及付款都由南瑞集成分公司负责。

  6、证人徐某1证言:其负责AA63、AA72两个项目的后续工作。2013年审计署对南瑞集团进行审计时,周某说领导让其联系李坤补到货证明。李坤让把到货证明发给杜某2,没问题他再盖章。到货证明是周某办的。

  7、证人周某证言:其代表南瑞集成分公司与天津腾梁公司、北京广厦公司、华电瑞博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向这三家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是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南瑞集团签合同时已指定的。生产计划部的山某1、徐某1催过付款的情况,后来都付款了。审计署审计南瑞集团时,赵某2让其找徐某1联系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补了北京广厦公司、华电瑞博公司的到货证明。其将到货证明的模板给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发过去,他们盖章后,又把到货证明和验收资料发了过来。向其出示的北京华电瑞博公司的到货验收单和北京广厦公司的验收意见,是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补的。

  8、证人陈某3证言:其所在南瑞集团给天津腾梁、北京广厦、华电瑞博三公司付款时没有到货证明或验收意见。因为以前是这样延续的,只要有拨款申请和领导签字就可以付款,所以没要过这些资料。

  9、证人赵某2证言:其于2013年3月任某2集成分公司集成部经理。审计署审计南瑞时要求生产计划部提供AA63、AA72两个项目的资料,因没有北京广厦公司、华电瑞博公司的到货证明,其安排周某联系李坤,补了上述两个到货证明。审计结束后,2013年7月底,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给其公司发来催货函,要求南瑞集成分公司尽快交货。其安排周某联系的三家公司,南瑞集成分公司采购了自备软件,和那三家公司一起给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进行了交付,并签了三方确认单。

  10、证人沈某证言:其为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主任。2011年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招标AA63、AA72项目投标前,王玉玮对其说,有个电网项目要其单位配合参与投标一下。其让公司营业销售人员购买了标书,王玉玮介绍了投标的区间限价,以确保中标人中标。

  11、AA63合同及招标、投标文件载明:甲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乙方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合同金额647.82万元,2011年12月15日签订。

  其中附件一采购清单中标明:向北京广厦公司采购报表软件,价款220万元;向天津腾梁公司采购proton软件2套,价款100万元。

  12、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款)证实:2011年12月30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付给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583.038万元,占比90%。

  13、AA72合同及招标、投标文件载明:甲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乙方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合同金额397.38万元,2011年12月15日签订,3个月实施完毕。

  其中附件一采购清单标明:向华电瑞博公司采购报表软件,价款150万元;向天津腾梁公司采购proton软件2套,价款100万元。

  14、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款)证实:2011年12月30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付给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198.69万元,占比50%。

  15、南宁市江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南瑞集团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等出具的情况说明、南瑞集团与南瑞股份公司的关系证明及营业执照等证实: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与南瑞集团均为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南京南瑞集团系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控股的全资企业。

  江苏瑞中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是南瑞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60%),系独立的企业法人。

  16、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南瑞集团共同出具的说明证实: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南瑞集团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在实际经营管理中为两个单位、一套人马。

  关于南瑞集团与徐正山指定的华电瑞博公司签订合同及徐正山、张树贵共同贪污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其任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信息中心首席技术官时,与华电瑞博公司总经理张树贵相识。后张树贵说,他的企业能做软件,让其予以关照。2011年南瑞集团中标AA63、AA72后,其将华电瑞博公司张树贵的联系方式告诉了李坤。其给张树贵说了让他做项目的事。南瑞集团与其指定的华电瑞博公司签订合同后,其对张树贵说: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分家了,这一个项目没人管了,项目不需要做。

  其与张树贵谈好二八分成,其分得合同额的80%,张树贵要合同额的20%,给其钱时一定要现金,以防转账留下痕迹。如此分成,也是不履行软件合同的潜规则。这个合同到张树贵账上的合同款为132万元,其应得105万元。钱拨到华电瑞博公司后,张树贵在菜户营桥西北角鹏润家园中间楼的地下车库给其105万现金。2013年8月审计事发后,其将105万现金退给了张树贵,并让张树贵速买软件交给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后,其曾让李坤催促南瑞集团付款,因南瑞集团付款需要有到货证明,李坤说他造了个假的到货证明,给南瑞集团发了过去。

  如果审计署不审计信息化建设项目,其必然不会把钱退给张树贵,这些项目也就用不着实施了。

  3被告人张树贵供述:华电瑞博企业成立于2009年7月,公司有股东三人,其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其曾让原华北电网信管中心首席技术官徐正山关照该公司承揽项目。徐正山当即应允。大约在2011年,徐正山给其打电话说:“有一个润乾报表的软件项目要交给你做,等着给你签合同。”过了一段时间,南京的一个企业通过传真的方式与其公司签订了一个132万元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徐正山说,如果项目不需要完成,让其留合同额的20%,剩余80%给他返回去。其表示同意。2013年三四月该132万元拨到了华电瑞博公司的账户上,其问徐正山这钱怎么办,徐正山说按原来约定的,给他80%的款。后其在鹏润家园地下车库给了徐正山105.6万元。

  2013年六七月的一天,徐正山说审计署正在审计,将其给的钱退了回来,并让其尽快把软件买上。其按徐正山告诉的购买软件的地址和电话,在北京的一个企业购买了软件交给了冀某通分公司。其是否购买软件就听徐正山的。其恐有关部门调查这件事后,徐正山再向其要剩余的款,其亦想把该款再交给徐正山,所以将该款项存在卡上未交财务保管。

  3、证人杜某2证言:2013年六七月,其在冀某通分公司信息运维中心数据中心工作时,其部门领导李坤让其接收了南瑞集团周某通过邮箱发来的到货验收单和验收意见,李坤盖了信息运维中心的公章后又让其发给了南瑞集团的周某,其中到货验收单是华电瑞博公司的。润乾报表软件是否实际到货验收其不知道。周某发给其邮件的时间是2013年6月25日16时52分,但发过来的邮件落款时间是2012年8月13日。

  4、杜某2邮箱中到货验收单截图及冀某通分公司出具的到货验收单载明,李坤给南瑞集团出具了收到北京广厦、华电瑞博公司润乾报表软件的假到货证明。其中出具的华电瑞博公司润乾报表的假验收意见,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13日。

  5、证人高某2证言:201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公司经理张树贵让其带一个软件到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后其联系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的聂工和另外一个公司的调试工程师,并在冀某通分公司将软件交给了聂工,聂工让其在一个单子上签了字,单子上写着:收货单位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合同单位,南瑞集团;项目名称:华北电网智能配网管理系统研究项目等内容。之后调试工程师安装好了软件。

  6、证人聂某1证言,所证与证人高某2所证内容一致。另证实,高某2交给其的是一套润乾报表软件光盘。

  7、证人陆某1证言:2013年6月下旬,徐正山与其联系说,有一公司要购买其一套最基本款的管理软件,很急。次日华电瑞博公司的张树贵打电话说是徐正山介绍的,要的软件很急,要求付款就要发票。因其公司开票慢,其遂联系其公司代理商光翼英方公司的赵某3,由华电瑞博公司与光翼英方公司签订购买合同,并由光翼英方公司出具发票。合同日期写的是2012年4月5日,华电瑞博公司的人说是徐正山要求的,并说审计部门正在审计徐正山所在公司,让把时间往前写。

  8、证人赵某3证言,所证签订购买设备合同经过与证人陆某1证言所证内容一致。另证,当时是空白合同,签名和日期都没有,其在空白合同上盖章后,交给了陆某1。其不清楚为什么合同签署日期是2012年4月5日。

  9、证人田某1、李某3(被告人张树贵之妻)证言分别证实,其各自为华电瑞博公司的股东,公司法人是张树贵,公司所有的事务由张树贵负责,其不参与。

  10、《华北电网智能配网管理系统研究项目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南瑞集团记账凭证、付款申请单、银行承兑汇票载明:甲方南瑞集团,乙方华电瑞博公司;标的,润乾报表4.0企业定制版,价款132万元。乙方应自合同签订生效后20日内将设备交付,联系人李坤。2012年3月15日签订。

  经张树贵辨认,其确认南瑞集团与华电瑞博公司签订的《华北电网智能配网管理系统研究项目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就是购买润乾报表的合同。

  (3《设备购销合同》、服务承诺、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甲方华电瑞博公司,乙方光翼英方公司;标的,润乾报表,合同金额55万元。签订日期2012年4月5日。

  经张树贵辨认,其确认华电瑞博公司和光翼英方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徐正山介绍其买润乾报表软件的合同。合同签订日期是2012年4月5日,是徐正山为应付审计,要求将日期提前的。

  12、冀某通分公司运维中心出具的到货验收单载明,到货产品为润乾报表4.0企业定制版1套。

  冀北电力有限公司2012年8月13日出具验收意见载明,润乾报表开发工具实施项目已全面推广上线运行,应用效果良好。

  经杜某2辨认,其确认上述到货验收单、验收意见是周某发给其邮件后,李坤盖章的,验收意见上的时间是周某在邮件中已经写好的。

  13、赵某6、覃某银行卡查询信息、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账凭证、电子银行转账凭证及情况说明证实:华电瑞博公司向光翼英方公司付款55万元;光翼英方公司给付德讯公司59万元,其中显示包括张树贵购买的软件55万元;德讯公司收到光翼英方公司59万元,其中55万元为润乾报表软件款。

  (3发货单载明:2013年8月30日华电瑞博公司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发货润乾报表4.0企业定制版一套。

  经张树贵辨认,出示的发货单是徐正山把钱退还后,其购买了润乾报表软件,交到了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交货日期是2013年8月30日。

  (3冀某通分公司2014年7月25日出具证明:2011年12月15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与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签订AA72,项目金额397.38万元。2012年2月国家电网公司成某1北电力有限公司,之后该项目合同划转到冀某通分公司管理。该合同于2013年8月30日部分到货,到货产品为网络管理系统proton2套,智能配网管理系统润乾报表4.0一套。已到货产品未安装应用。从目前冀某息系统看没用以上三套软件的需求。合同未验收,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付款比例50%,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未付款。

  16、华电瑞博公司工商档案证实:华电瑞博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4日,法定代表人张树贵。

  关于南瑞集团与天津腾梁公司签订购买4套proton网络管理软件合同及徐正山、王玉玮、王桂芬共同贪污的证据

  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南瑞集成分公司代表南瑞集团中标AA63、AA72两个项目后,在签订合同前,王玉玮对其说:中标项目中有需要采购的软件需要转包,天津腾梁公司能不能做。其让他们看着办。当时根据合同数额谈到了给其分成的比例,比例是多少记不清了。2013年二三月,王玉玮说给其卡上转款。其让王玉玮直接给现金。后王玉玮分别在2013年三四月及同年五六月两次在北京sogo大厦旁边的快捷酒店给其43万元。为这些钱其催过王玉玮。

  后来审计署审计时,其担心出事,遂将该款交给了徐辰。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将王玉玮给的钱在天津退给了王玉玮,王桂芬在场。钱由王桂芬带走了。如果审计署不审计,其不会把钱退给王玉玮。

  关于proton网络管理系统的到货证明是其出具的,为的是给天津腾梁公司付款,王玉玮将拟好的到货证明通过邮件发给其后,其签了一个未在其单位工作的“鲁杭”的名字,也没有盖章,因为是假的到货证明怕被人查出来。到货证明上的时间是2012年7月20日。天津腾梁公司没有实际实施这两个项目,实际上也不需要天津腾梁公司做。

  2、被告人王玉玮供述:AA63、AA72南瑞集团中标后,2012年5月左右,徐正山催其向天津腾梁公司支付货款时说过,现在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分家了,这两个项目没人管了,怎么做都可以。他的意思是不做都行。这样两个项目就没有实际实施。2013年1月,徐正山问其天津腾梁公司的钱怎么办。其给王桂芬打电话说,徐正山催你们给钱。后王桂芬分两次给其137.2万元现金,其分两次给了徐正山43万元现金,余款购买了短期理财。

  其开始想把这些钱分批给徐正山,为的是能从他手里更好的要到项目,后因工作问题这些钱暂时没有给徐正山送过去,此间徐正山还打电话催过。后来审计署开始审计这些项目,其与徐正山均担心出事,于同一晚先后把钱退给了王桂芬,王桂芬写了一个“今收到现金138万元,其中包含1万元利息,王桂芬,2013.6.28”的收条。其将王桂芬写的收条交给其父亲保管。其招商银行卡是在南京鼓楼区中山北路的一家招商银行开的,卡的尾号是0629。

  2012年上半年,徐正山打电话催其尽快给天津腾梁公司付款,山某1说需要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出具到货证明。徐正山让其通知天津腾梁公司起草到货证明,王桂芬起草后发给其和徐正山。当时没有履行合同,徐正山弄这份到货证明就为了让南瑞集团给天津腾梁公司付款,这样徐正山才能尽早拿到事先商定给他的钱。

  2013年6月26日前后,徐正山让其跟李某2讲,要把这两个项目投标前向天津腾梁公司的询价手续和中标后关于这些外购软件招标比价手续补齐,这样做就为了应付审计,把流程补充完整,掩盖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指定采购的事实。其转告了李某2。2013年6月28日晚其给王桂芬退钱时,说徐总让把4套软件补上,为的是掩盖软件没有供货、合同没有实施的事实。

  3、被告人王桂芬供述:2011年底王玉玮与其联系,让天津腾梁公司参加投标AA63、AA72项目,后天津腾梁公司按王玉玮要求的价格参与了投标。参加招标之前,王玉玮说,想通过这两个项目倒腾点钱出来。2012年五六月,王玉玮对其说,包含proton的项目已经到了南瑞集成分公司,南瑞集团要与天津腾梁公司签署购买proton网络管理软件的合同,后南瑞集成分公司的周某与其联系签了合同。2012年10月中下旬王玉玮与其商量,说领导只让天津腾梁公司留下合同款的20%。最后其二人商定留给天津腾梁公司合同款的22%,至此其明白该合同不用履行了。

  王玉玮说的领导其感觉是徐正山。2012年11月29日,南瑞集团付给天津腾梁公司176万元,后天津腾梁公司通过与中经赛博公司签订购买合同但不提供软件的方式,由陈某2将合同款提出转入其银行卡,后其提取现金分两次交给王玉玮176万元的78%的现金。期间伪造到货证明是为了让南瑞集团给天津腾梁公司走付款流程。王玉玮把138万元退回后,其交给了陈某2。天津腾梁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因为南瑞集团始终没让其公司供货。审计开始后,南瑞集团让天津腾梁公司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交付了4套proton网络管理软件。

  所供给王玉玮现金及王玉玮向其退款的经过、数额等情节,与被告人徐正山、王玉玮供述一致。

  4、证人金某2证言:其为南瑞集成分公司营销部东北大区副经理。南瑞集团与天津腾梁公司签订的《华北电网营销软件开发工具平台项目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中的4套网络管理软件,是由其与天津腾梁公司一姓王的女子询价,最终确定了每套软件44万元的价格,合计176万元。后其告诉了周某,周某又按程序报批签的合同。

  5、证人周某证言:南瑞集团与天津腾梁公司签的《华北电网营销软件开发工具平台项目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华北电网智能配网管理系统研究项目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中周某的名字是其委托戴某签的字,当时其任某2集成分公司生产计划部商务。2013年7月审计署审计南瑞集团后,其催过天津腾梁公司交付4套proton软件。

  6、证人山某1证言:南瑞集团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签订AA63、AA72两个合同时,已经指定由天津腾梁公司供货4套网络管理软件,周某签订的合同。天津腾梁公司直接给用户供货,不发到南瑞集团。王玉玮打电线年底,南瑞集团向天津腾梁公司付款176万元。

  7、证人顾某2证言:天津腾梁公司和南瑞集团签订了《华北电网营销软件开发工具平台项目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和《华北电网智能配网管理系统研究项目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王桂芬说南瑞集团王玉玮想通过这两个合同套点现金出来,返还的现金数额还很大,大家都明白这种合同不需要做,纯粹是为了给对方倒钱。王玉玮把钱退回后,王桂芬与其商量,把退回的钱给公司员工发了奖金。

  所证王玉玮与王桂芬商量合同款的分配比例及套现经过与被告人王桂芬供述一致。

  8、证人王某2证言:其在天津腾梁公司负责出纳。2012年7月《华北电网营销软件开发工具平台项目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华北电网智能配网管理系统研究项目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其公司并未及时收到货款,其先是付给中经赛博公司160万元的购货款,中经赛博公司给天津腾梁公司开了增值税发票。到2012年底,天津腾梁公司收到南瑞集团176万元的承兑汇票。其公司2013年初发过奖金,员工们是从王桂芬那领的。

  9、证人陈某1证言:2012年天津腾梁公司为让其所在中经赛博公司帮天津腾梁公司转款,与其公司签订了购买4套proton网络管理系统的合同,价格为160万元。天津腾梁公司付款后,中经赛博公司留了部分费用,再将款转到天宇中视公司,然后由天宇中视公司将款转给了天津腾梁公司。天津腾梁公司就是让其公司给天津腾梁公司开税票,然后再把合同款转给天津腾梁公司。

  10、证人李某1证言:2012年7月,其所在天津腾梁公司副总经理王桂芬说公司需要一笔费用,让其找中经赛博公司签订一个购货合同,其公司给中经赛博公司付款后,中经赛博公司扣除他们的费用,再把剩余的钱给天津腾梁公司返回来。这笔费用干什么其不清楚。所证转款经过与证人陈某1所证。

  11、证人聂某2证言:2013年七八月,天津腾梁公司曾欲向其购买4套proton网络管理系统软件,并确定4套总价35万元。后其到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安装了该软件一套,天津腾梁公司向其付款8.75万元。

  12、证人聂某1(冀某通分公司运检中心主管)、石某(南瑞集成分公司集成服务部工程师)、汤某(博望华某公司基础设施部主管)证言,所证天津腾梁公司给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安装proton网络管理系统软件之经过,与证人聂某2证言所证一致。

  14、《华北电网营销软件开发工具平台项目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载明:甲方南瑞集团,乙方天津腾梁公司;标的proton网络管理系统,合同金额88万元。自合同签订后20日内交付,联系人李坤。2012年7月15日签订。

  《华北电网智能配网管理系统研究项目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附件一载明:甲方南瑞集团,乙方天津腾梁公司;采购proton软件两套,合同金额88万元。自合同签订后20日内交付,联系人李坤。合同无签订日期。

  15、冀北电力公司以鲁杭名义出具的到货证明复印件载明,2012年7月20日该公司收到AA63、AA72两个项目中的四套proton网络管理系统。

  被告人王桂芬供认该到货证明系其为让南瑞集团给天津腾梁公司汇款而起草的虚假证明。

  被告人王玉玮供认该到货证明系其与徐正山商量后,为让南瑞集团给天津腾梁公司汇款而让王桂芬起草的虚假证明。

  16、记账凭证、付款申请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银行存款账证实:2012年11月29日南瑞集团付给天津腾梁公司上述两个采购合同款176万元。

  17、《销货合同》、记账凭证、电子转账凭证、请款单、银行存款账、工行存款账、建行网上电子回单、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2012年7月18日天津腾梁公司与中经赛博公司签订采购proton网络管理系统4套,合同金额160万元;

  2013年3月4日天津腾梁公司付给中经赛博公司190万元,含以上合同160万元。

  18、委托加工战略合作协议书、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使用转账支票申请单、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所证实内容,与证人陈某1、李某1证言所证天津腾梁公司通过中经赛博公司将合同款变成现金的经过相互印证一致。

  19、收条、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6月28日王桂芬给王玉玮出具“今收到现金138万元,其中已包含1万元利息的收条。

  (20)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个人银行专业版及被告人王玉玮利息情况说明证实:王玉玮利用王桂芬给其现金137.28万元中的95万元购买理财,至2013年6月28日收益为2783.32元。

  1、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发给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的催交函证实:截至目前,其公司没有收到AA63、AA72两个项目的任何软件,希望尽快到货并组织实施。

  2、发货单证实:2013年8月30日华电瑞博公司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发货智能配网项目中的润乾报表4.0企业定制版1套;天津腾梁公司向冀北电力公司发货proton网络管理系统4套;北京广厦公司向冀北电力公司有限公司发货营销系统软件项目中的润乾报表开发工具4套。

  3、审计人员李某7、刘某22013年9月24日出具的审计取证单证实:2011年12月,在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营销管理系统和智能配网管理系统已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情况下,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与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签订了AA63、AA72,合同金额分别为648万元、397万元。两个合同中均包含了与项目目标无关的proton网络管理软件、oracle数据库、报表软件、redhat软件等采购内容。截至2013年7月底,上述两个项目均尚未实施。经座谈了解并分析项目真实的情况,上述项目既无实施紧迫性,又无实施必要性。

  4、审计人员张某9、马某1、李某72013年8月6日出具的审计工作底稿证实:2013年6月至7月,审计组通过资料查阅、访谈等方式,对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部分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做了检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涉嫌骗取、侵吞国有资金的问题。

  调查发现,截至审计时,AA63、AA72均未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徐正山、李坤于2012年上半年催促南瑞集团尽快与天津腾梁公司等三家非公有制企业签订采购合同,随后又催促尽快付款,南瑞集团提出需提供项目到货证明或验收单。调查南瑞集团向审计组提供的到货证明和验收单发现,其中2套润乾报表软件到货验收单系冀某通分公司信息运维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4套网络管理软件到货证明由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原职工鲁杭于2012年7月签署,而鲁杭于同年1月已从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辞职,相关到货证明和验收单均系虚假资料。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南瑞集团先后向天津腾梁公司等三家非公有制企业支付了4套网络管理软件、2套润乾报表软件的全部合同款,国有资金被骗取、侵吞。

  (五)2010年底,被告人徐正山利用其担任华北电网信管中心首席技术官的职务便利,帮助博望华某公司中标《国网公司“SG186”工程营销业务应用系统》项目,合同金额798万元,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付款90%,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付款10%。合同签订后,徐正山让博望华某公司留下部分利润,然后将该项目转签给南瑞股份公司,合同金额650万元,博望华某公司全额付款。徐正山为套取项目款,要求南瑞股份公司转签给华电瑞博公司一个购买10套IBM软件的合同,合同金额200万元,南瑞股份公司全额付款。2012年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分家后,徐正山告诉被告人张树贵不用购买软件,让其留下20%的合同款,其余80%返还给徐正山。

  张树贵在明知不用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按照徐正山的要求,送给徐正山100万元的购物卡和60万元现金。截至审计时,该合同未实施。审计署审计开始后,徐正山恐事情败露,将分得的100万元购物卡和60万元现金退给了张树贵。张树贵按照徐正山的要求于2013年6月以837255元从盛某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IBM软件,其中部分交付给冀某通分公司。徐正山在此项目中贪污项目款2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2010年底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为完成计划突击花钱的任务,李坤编造了《国网公司“SG186”工程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化项目,其当时任华北电网信管中心首席技术官,主管信息化建设。博望华某公司的拓广某找其想做该项目,在招标时其通过给博望华某公司打高分使博望华某公司中标。合同签订后,南瑞股份公司的王三升找其想做项目。后其给拓广某说:你们留一部分利润,把《国网公司“SG186”工程营销业务应用系统》的项目转签给南瑞股份公司,后博望华某公司与南瑞股份公司签订了《SG186营销管理系统系统软件采购合同》,合同金额650万元。

  签订合同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面临分家,该项目以后就没人管了,其想通过外签给华电瑞博公司弄些钱花。其将华电瑞博公司张树贵的联系方式告诉了李坤,让李坤和王三升联系,其又告诉了张树贵,这样南瑞股份公司和华电瑞博公司签订了购买10套IBM软件金额200万元的合同。

  华电瑞博公司签订合同后,张树贵曾问其买什么样的软件。其告诉他等等看。2012年初华电电网有限公司分家后,其告诉张树贵,软件不用买了,给其合同款的80%,张树贵留下20%。为尽快给华电瑞博公司拨款,其催过王三升,王三升说付款需要到货证明,其让李坤办了一个假的到货证明交给了南瑞股份公司,南瑞股份公司才给华电瑞博公司付款。合同款拨到华电瑞博公司后,其让张树贵给其办100万元的卡,剩余给其现金。时间不长,张树贵将办好的卡和现金在张树贵公司的地下车库交给其。2013年六七月审计署审计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其恐事情暴露,把钱退给了张树贵,并给张树贵联系了公司,让他速买IBM软件交给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如果审计署不审计信息化建设项目,其必然不会把钱退给张树贵。

  2、被告人张树贵供述:2011年底,徐正山打电话说有一个项目的IBM软件,要交给其做,让其等着,有人会找其签合同。2012年初,南瑞股份公司人员给其联系签订采购10套IBM软件的合同,合同是用传线万元。合同签订后,徐正山说,利用其公司签的这一个项目,可能不用实施,如果项目不用实施,其留合同额的20%,剩下的80%返还给他,若需要实施,先扣除20%的税金,再减去购买软件的成本后,余款全部给他返回。其表示同意。200万元分两笔到账后,徐正山说项目不用实施了,让其给他80%的款。徐正山让其买100万元的卡,剩余60万元给现金。其把钱凑齐后,在公司的地下车库给了徐正山60万元的现金和100万元的卡。

  2013年6月底,徐正山与其见面说,审计署正在审计原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的相关项目,让其赶快购买合同中的软件交给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并将100万元的卡和60万元现金退还,还告诉了购买IBM软件的电话。其与盛某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和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第一份合同是购买1套IBM软件,是其将与南瑞股份公司的合同看成购买1套IBM软件,所以就签订了采购1套软件的合同。交货后,其发现是购买10套软件,问徐正山怎么办。徐正山让赶紧把剩余的软件买上。后其又与盛某和公司签订了购买10套软件的合同,将原来的购买1套软件的合同作废了,盛某和公司又给其9套IBM软件。当时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没人管这件事,所以软件就一直在其公司保存着。第一份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2年6月7日,是徐正山让这样做的,日期提前是为应付审计署审计。

  3、被告人王三升供述:2010年底或2011年初其拜访徐正山时,问徐正山有没有项目做。徐正山说:有一个项目给了别的公司,让他们把软件采购项目转签给你们。时间不长,徐正山说:“有一个项目签给了博望华某公司,我让博望华某公司把采购软件的合同签给你们,合同额是65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博望华某公司通过邮件或快递给其发来一份《SG186营销管理系统系统软件采购合同》,其签字盖章后,把合同给博望华某公司送了过去。

  合同签订后,徐正山让其到北京找他,徐在他办公室说,博望华某公司与其公司签订的项目不要实施了,改成采购IBM和HP的软件,转签给北京和南京的公司,还告诉其外签公司的价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向领导汇报后和两家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徐正山让外签给北京的公司是华电瑞博公司。徐正山曾让其快给华电瑞博公司付款。其把付款需要到货证明、发票的情况告诉了徐正山。徐正山说他想办法。其不知道徐正山怎么办的。

  4、证人拓广某证言:2010年12月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与其所在博望华某公司签订的《国网公司“SG186”工程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委托开发合同》是其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徐正山谈的,谈好后汇报给王某4,由王某4签订的合同。2011年初,徐正山对其说SG186项目预算做的高,让其公司转签给南瑞股份公司,并告诉其转签合同的价格及转签项目,转签合同金额650万元。徐正山说他让别的公司与其公司联系。时间不长,南瑞股份公司就联系了博望华某公司,博望华某公司依照徐正山的要求和南瑞股份公司签订了合同。南瑞股份公司的项目是否实施其没问过。博望华某公司的项目实施了。

  5、证人王某4证言,所证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签订《国网公司“SG186”工程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委托开发合同》及转签给南瑞股份公司的过程,与证人拓广某证言所证一致。

  6、证人张某4证言:其为南瑞股份公司生产中心采购部主管。2012年1月左右其代表南瑞股份公司与华电瑞博公司签订过采购10套IBM软件的《SG186营销管理系统系统软件采购合同》,合同金额200万元。这个合同的项目主合同是由王三升签订的。外购单是王三升申请的,供货单位指定到华电瑞博公司,其按王三升写的外购单的要求与华电瑞博公司张树贵签订了采购合同。

  合同签订后不久,王三升找其尽快给华电瑞博公司付款,其对王三升说,申请付款要有到货证明和发票。过了一段时间,华电瑞博公司把发票寄了过来,2012年7月王三升交给其一份到货证明的复印件,让其申请付款。其发现是到货一套IBM软件的证明,问王三升是怎么回事,王三升说不管收到多少套,只要客户认可就行。其就办了申请付款手续,软件是否到货其不知道。财务部根据其提交的到货证明和发票,向华电瑞博公司付了款。

  7、证人祝某证言,证实华电瑞博公司向其所在盛某和公司购买IBM软件的经过,与被告人张树贵供述一致。

  8、《国网公司“SG186”工程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委托开发合同》、博望华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记账凭证、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产业专用发票载明:甲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乙方博望华某公司;合同金额798万元。2010年12月签订。

  2010年12月28日博望华某公司为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出具收到798万元的发票;2011年10月31日博望华某公司收到该项目款798万元。

  9、《SG186营销管理系统系统软件采购合同》载明:买方博望华某公司,卖方南瑞股份公司;合同金额650万元,2011年5月签订。

  10、博望华某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银行电汇凭证、招商银行收款回单证实:2011年7月6日、2012年4月1日博望华某公司给南瑞股份公司汇款650万元。

  11、采购合同、记账凭证、付款申请单、招商银行付款回单、银行承兑汇票、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甲方南瑞股份公司,乙方华电瑞博公司;标的,(ZD)软件,可管理文件传输系统,IBM,共10套,合同金额200万元。签订日期2012年1月6日。

  2012年10月26日、2012年12月31日南瑞股份公司给华电瑞博公司付款200万元。

  经王三升辨认,其确认上述采购合同是张某4代表单位签订的。南瑞股份公司和博望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采购IBM和HP软件的内容,是徐正山让改成向华电瑞博公司采购IBM和HP软件的。

  12、销售合同二份分别载明:华电瑞博公司向盛某和公司采购数据及文件传输软件1套,合同金额18.51万元,2012年6月7日签订;华电瑞博公司向盛某和公司采购数据及文件传输软件10套,合同金额837155元。无签订时间。

  经祝某辨认,其确认第一份合同上的日期是2012年6月7日,实际签订日期是2013年7月,是张树贵要求的。

  13、记账凭证、现金交款单、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条证实:2013年7月31日华电瑞博公司向盛某和公司付款18.51万元;2013年9月18日华电瑞博公司向盛某和公司付款652155元。

  14、冀某通分公司技术发展部2012年7月5日出具到货证明:2012年7月2日收到华电瑞博公司IBM可管理文件传输系统1套。

  15、外购设备清单、物料入库单、物料出库单载明:申请人王三升于2011年11月14日申请外购IBM10套,供货单位联系人张树贵;2011年12月13日批准外购IBM10套。

  16、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在张树贵办公室发现福卡56张;润京银通卡34张,每张面值五千元;中石油加油卡20张。

  17、冀某通分公司2014年7月25日出具证明:2011年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与博望华某公司签订《国网公司“SG186”工程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委托开发合同》,合同金额798万元。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付款比例90%,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付款10%。

  18、博望华某公司工商档案、北京华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关于博望华某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博望华公司是由北京华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资94.2%)和廊坊电力实业总公司(出资5.8%)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北京华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下属的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集体企业。2012年2月19日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独立运作,2012年3月国家电网公司将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下属的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划转至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博望华某公司随主办单位一并划归冀北电力有限公司。2012年6月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将博望华某公司上划至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管理,其出资隶属关系和独立法人维持不变。

  (六)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正山利用其担任华北电网信管中心首席技术官的职务便利,帮助博望华某公司中标了《2011年五大虚拟中心辅助开发》项目,合同价款368万元。为套取项目款,徐正山让博望华某公司与华电瑞博公司签订了《基于web三维立体可视化模型建造工具工程实施及服务》合同,合同价款74万元。2012年12月31日冀北电力公司向博望华某公司付款220.8万元,占比60%。2012年12月19日博望华某公司向华电瑞博付款44.4万元,占比60%。合同款到账后,徐正山告诉被告人张树贵项目不用履行,让其留下20%的合同款,其余80%返还给徐正山。张树贵在明知合同不需要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鹏润家园的地下车库送给徐正山29.6万元现金。审计署审计时,徐正山恐事情败露,将29.6万元退给了张树贵。徐正山在此项目中贪污项目款4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2012年下半年,博望华某公司经理王某4打电线年其等曾为博望华某公司承揽信息运维项目帮忙,现博望华某公司信息运维费还有剩余,冀某通分公司如有外欠账或未解决的费用,博望华某企业能帮助解决。其将此事告诉了李坤,让李坤汇总外欠账,交给博望华某公司。其想通过博望华某公司给冀某通分公司解决费用之机,个人弄些钱花,遂将华电瑞博公司及张树贵的电话告诉了李坤。李坤编造好项目名称后,交给了博望华某公司。期间其给张树贵打电话说:“博望华某公司会有人给你联系签一合同,项目不用做,钱到位后,给我80%,剩下的给你。”张树贵答应。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不欠华电瑞博公司的项目款,该项目是其让李坤虚报的。

  博望华某公司是国网电科院的下属公司,负责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的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博望华某公司每年都从冀某通分公司拿到一些信息化建设项目。该公司给冀某通分公司支付外欠账,目的是为了拿到更多的项目。其在冀某通分公司主管信息化建设项目,信息运维也是通过冀某通分公司同意让博望华某公司中标的。在运维工作中其对博望华某公司一直给予照顾。王某4给其打电话,是为了与其搞好关系,让其在以后的项目中关照博望华某公司。

  所供博望华某公司汇入华电瑞博公司账户金额、张树贵给其现金、其退回现金之经过与被告人张树贵供述一致。

  2、被告人李坤供述:华北电网五大虚拟中心辅助开发原来是由埃森哲公司设计开发的。2011年,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为避免受制于埃森哲公司,让博望华某公司也参与进来,给博望华某公司签订了一部分实施合同。原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与博望华某公司签订实施合同后,博望华某公司外签给华电瑞博公司一部分合同。2012年下半年,徐正山对其说:博望华某公司的运维费有些结余,给你两个合同,其中一份让博望华某公司签给华电瑞博公司。其找到拓广某,对拓广某说,徐正山说运维费有些结余,让你把这两个合同签了。其将另一份签给格林某3公司的合同一起给了拓广某。

  3、被告人张树贵供述:经徐正山介绍,博望华某公司与华电瑞博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了《基于web三维立体可视化模型建造工具工程实施及服务》合同,合同额74万元。2012年底博望华某公司汇到其公司账上44.4万元,其问徐正山怎么办。徐正山说:“这一个项目不用实施,按以前咱们说好的,你留下20%交税,把剩下的80%的钱给我。”其扣了合同额的20%,即14.8万元,把剩余的29.6万元在鹏润家园的地下车库给了徐正山。华电瑞博公司没有购买软件。

  4、证人拓广某证言:博望华某公司与埃森哲公司共同参与了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的一些规划设计,徐正山时任华北电网信管中心首席技术官,主管信息化建设项目,其让徐正山关照博望华某公司,多签一些项目。徐正山让博望华某公司投标《2011年五大虚拟中心辅助开发》项目,在徐正山的帮助下,博望华某公司中标该项目,其代表博望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中标后,徐正山说,有需要外购的软件,让华电瑞博公司去采购。徐正山或李坤告诉其华电瑞博公司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外签金额。博望华某公司出于对甲方的尊重及保持良好关系之目的,将基于web三维立体可视化模型建造工具软件签订给了华电瑞博公司,合同金额67万元。外签给华电瑞博公司的软件是否实施其不知道。

  5、证人王某4证言:其所在博望华某公司每年都要通过原华北电网信管中心,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签订信息化建设项目,《2011年五大虚拟中心辅助开发委托开发合同》是经过其公司原副总经理拓广某运作签给博望华某公司的,其时任博望华某公司CEO。合同签订后拓广某向其汇报说,有一个外购软件,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领导让外签给华电瑞博公司,还说了让外签的金额。博望华某公司本身能研发软件,但出于对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领导的尊重,继续保持合作伙伴关系的目的,其代表博望华某公司与华电瑞博公司签订了《基于web三维立体可视化模型建造工具工程实施及服务》合同。因为是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领导让签订的外购合同,又是为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做的事情,其公司就按照合同向华电瑞博公司付了款。其不清楚华电瑞博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

  博望华某公司的主体业务是为原华北电网或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其公司经招投标,中标上述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后,上述公司会依照合同向博望华某公司支付合同费用。因为其公司为独立法人,该费用徐正山、李坤不能直接支配。其未给徐正山说过博望华某公司信息运维费有剩余,可以替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解决费用和外欠账。

  6、《2011年五大虚拟中心辅助开发委托开发合同》、保密合同载明:甲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乙方博望华某公司;合同金额368万元。签订日期2011年12月28日。

  经拓广某、王某4辨认,均确认该合同为博望华某公司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所签的合同。

  7、银行存款明细账、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会计凭证、支付申请单、电子转账支付凭证证实:2012年12月31日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向博望华某公司付款220.8万元。

  8、《基于web三维立体可视化模型建造工具工程实施及服务》合同载明:甲方博望华某公司,乙方华电瑞博公司;合同金额74万元。签订日期2012年9月18日,签订人王某4、张树贵。

  经徐正山、张树贵、王某4辨认,均确认该合同为博望华某公司与华电瑞博公司所签的合同。

  9、费用报销单、记账凭证、光大银行信汇凭证、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2012年12月19日博望华某公司给华电瑞博公司付款44.4万元,占比60%。

  10、博望华某公司出具证明:其公司2011年12月28日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签订《2011年五大虚拟中心辅助开发委托开发合同》,其中《基于web三维立体可视化模型建造工具工程实施及服务》合同于2012年9月18日签给华电瑞博公司,合同金额74万元,按合同约定于2012年12月19日付给华电瑞博公司项目首付款60%,金额44.4万元。

  由于合同付款已列入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付款计划,所以首付款44.4万元由其公司先行垫付,余额至今未付。

  11、博望华某公司2014年10月13日出具证明:2011年12月28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与博望华某公司所签五大虚拟中心辅助开发项目,签订合同额368万元。其公司收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首付款60%,金额220.8万元。

  12、冀某通分公司2014年7月25日出具证明:2012年2月国家电网公司成某1北电力有限公司,之后五大虚拟中心辅助开发项目划转至冀某通分公司管理。该合同为应用系统开发合同,不存在到货问题。该合同于2012年5月验收,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付款比例60%。

  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正山利用担任华北电网信管中心首席技术官、冀某通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博望华某、南京德讯、南瑞股份等公司中标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提供帮助,徐正山索取、收受上述单位财物共计178.4万元。

  被告人李坤利用担任华北电网信管中心应用推进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广厦公司、科众智华公司转承包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提供帮助,收受陈某8才斯巴鲁汽车一辆,折合22.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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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时间3月13日晚间,因飞行路线上存在大风和降水天气,美国太空探索技术公司再次取消了“龙”飞船的备用发射计划。“龙”飞船原定于12日发射,却因地面系统故障而取消。本次“龙”飞船原本将接回因波音“星际客机”飞船技术故障而滞留太空的两名美国宇航员。

  3·15晚会丨只打开水龙头,收费100元?“维修刺客”啄木鸟,维修乱象何时“修”?

  “啄木鸟家庭维修,除了感情不能修,啥都修,修,不仅能修还能洗。”和企业在网络上的火热宣传同步,近一年来,“3·15”晚会和《财经调查》栏目接到大量花了钱的人啄木鸟家庭维修平台的投诉。无病乱修、小病大修、乱收费,坑骗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

  黄焖鸡卧底记者提醒11点前别点外卖#黄焖鸡 #黄焖鸡米饭 #315 #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

  北京一别墅由9000万元降价到1500万元?业内:不可能,应该是“降了1500万元”

  【央视首次曝光!歼-20发射新型导弹 “超视距”打掉3架“敌机”】歼-20搭载某新型空空导弹,在超视距空战演习中一次击落3架“敌机”。

  台媒紧盯:13架次军机、9艘次军舰持续在台海周边活动#台湾 #中国 #

  近日,曾凭借《来自星星的你》《眼泪女王》等多部热播韩剧火遍亚洲的“韩流明星”金秀贤,遭博主爆料称其过往与旗下已故女演员金赛纶相恋6年,并因在金赛纶生前追讨7亿韩元债务,导致她心理崩溃,最终选择轻生。

  当地时间16日,也门胡塞武装控制的卫生部门数据称,美国15日对也门胡塞武装采取的大规模军事行动已造成53人死亡。胡塞武装当天表示,为报复美国的军事行动,胡塞武装袭击了美国“哈里·杜鲁门”号航空母舰,并威胁将继续袭击美国船只。

  欢迎向本作者进行法律咨询,在精力可以支配的情况下,必定细回。(法律志愿服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