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2年底,被告人徐正山利用担任冀某通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要求博望华某公司与其指定的格林某3公司以签订虚假《Grid++Report报表开发工具项目实施服务合同》的方式索取财物,该合同金额76万元。2012年12月19日博望华某公司付给格林某3公司45.6万元,徐正山要求钱先在格林某3公司的账上放着,不要动。后审计署开始审计,徐正山未动该款。该合同格林某3公司未实施。徐正山在此项目中索贿4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其任冀某通分公司副总经理时,主管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博望华某公司每年都通过冀某通分公司中标到一些信息化建设项目,其一直对博望华某公司很照顾。博望华某公司在信息运维服务中出过一些安全事故,其帮忙掩盖,没有向上级汇报。2012年下半年,其知道博望华某公司信息运维费比较多,就让李坤通知博望华某公司与北京格林某3公司签订《Grid++Report报表开发工具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并将格林某3公司以及林某1的电话告诉了李坤,李坤交给了博望华某公司。
其又给格林某3公司的林某1说:“博望华某公司可能和你们签订一个合同,你们签一下,做不做等着我通知。”2012年9月林某1与博望华某公司签订了上述合同,合同额76万元。后博望华某公司支付格林某3公司40余万元。林某1问其该笔款怎么办。其说:先在你们账上放着,不要动。因为博望华某公司出这笔款就是违规的,后来审计署审计其公司账目,该笔款就没敢动。其让博望华某公司与格林某3公司签订该合同就是想自己弄点钱花。其没有通知过林某1做这个项目。
2、被告人李坤供述:2012年下半年,徐正山对其说,博望华某公司运维费有些结余,让其找博望华某公司的拓广某,把这些费用签出去。徐正山给了两份合同,其中一份是让博望华某公司签给格林某3公司的。其找到拓广某说:“徐正山说运维费有结余,给你这两个合同,把这两个合同签了。”后徐正山让其催过拓广某,其问过拓广某办的怎么样了。合同名称和合同额记不清了。
3、证人拓广某证言: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李坤对其说,他们单位购买了一个软件还未付款,让其公司替代付一下,并通过内网把他拟好的《Grid++Report报表开发工具项目实施服务合同》文本发到了博望华某公司。后李坤多次催问此事,其才让李坤找骆长胜,由骆长胜具体办理的。李坤所在的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有项目资金,李坤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单位其说不清楚,其亦就此事问过徐正山,徐正山未提出异议,他们可能在其中有好处。考虑到徐正山、李坤是其公司服务的甲方领导,主管信息化项目,与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很多合同还未向其公司付款,为了以后付款顺利,他们提出的要求其公司都要照办。为此其向王某4进行了汇报,王某4出于同样的考虑,也只好同意按李坤的意思办,先给付格林某3公司合同款的60%,即45.6万元。余款他们没催,其公司也未再付。
4、证人王某4证言:其在任某3华某公司CEO期间,与格林某3公司签订过《Grid++Report报表开发工具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当时拓广某向其汇报说,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要从格林某3公司购买软件,徐正山、李坤让博望华某公司出钱某林某3公司签订合同。因为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是博望华某公司的上级单位,博望华某公司的主体业务信息运维归徐正山、李坤管,其就同意了。
5、证人邱某证言: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骆长胜经理让其在一份合同上盖上其所在博望华某公司的合同章,并说格林某3公司林某1会与其联系。后林某1打电话让其将合同发过去。其将盖好章的合同交给了骆经理。
6、证人林某1证言:2012年底的一天,徐正山说有个博望华某公司的项目,让其做一下。不久博望华某公司的邱某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其《Grid++Report报表开发工具项目实施服务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后,博望华某公司要求格林某3公司出全额发票76万元,但只付给格林某3公司60%的合同款45.6万元。合同上的日期写的是9月,但实际是年底签的。该合同款到账后一直未动,没有履行合同。表面上该款一直在其公司账上,但实际是由徐正山控制的,具体钱的走向会听他的意见。不知道徐正山会怎么样处理这笔钱。
7、证人顾某3证言:其为格林某3公司董事长。经查询合同登记,其公司在2012年与博望华某公司签订过《Grid++Report报表开发工具项目实施服务合同》。
8、《Grid++Report报表开发工具项目实施服务合同》载明:甲方博望华某公司,乙方格林某3公司;合同金额76万元;2012年9月签订。
经拓广某、王某4辨认,均确认该合同为博望华某公司与格林某3公司签订的合同。
9、转账凭证、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凭证、光大银行信汇凭证回单、银行存款明细账证实:2012年12月5日格林某3公司给博望华某公司出具了76万元的全额发票;博望华某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给格林某3公司付款45.6万元。
(二)2012年五六月,被告人徐正山利用担任冀某通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要求博望华某公司与知和万达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索取财物。2012年6月博望华某公司与知和万达公司签订了《冀北电力公司报刊数字化平台开发合同》,合同文本由徐正山提供,合同金额52.8万元。博望华某公司分两次共付款给知和万达公司52.8万元,后徐辰多次从公司账户中提取现金交予徐正山。截至审计时,知和万达公司未履行该合同。徐正山在此项目中索贿5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2012年五六月的一天,其对博望华某公司的副总拓广某说,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的一些部门已做或想做报刊数字平台软件,因没有签合同所以钱不好出,让博望华某公司先把钱付给对方,待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再列项目时,再将该笔费用给博望华某公司考虑进去。后拓广某同意解决52.8万元。其让拓广某与知和万达公司签订《冀北电力公司报刊数字化平台开发合同》,然后其告诉徐辰说,过段时间会有人与他联系签合同。博望华某公司与知和万达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分两次汇到知和万达公司账户52.8万元。钱到账后,其对徐辰说:“这一个项目不用做了,我拿80%,剩下20%给你。”徐辰答应并陆续提钱交给其现金。审计出问题后,其将钱退给了徐辰。
2011年博望华某公司承揽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的运维项目,其在冀某通分公司分管运维工作,在一些运维项目的中标、付款及合作过程中可以照顾他们,所以其向博望华某公司要了这些钱。当时也是以各部门的名义给拓广某说的。
2、证人拓广某证言:2012年五六月的一天,徐正山对其说,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的一个部门做了一个项目,未订立合同,对方公司一直催要项目款,该部门领导让徐正山想法解决,徐正山让博望华某公司先和对方公司签订合同并付款给对方,等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再列项目时,再把这部分费用考虑进去。其当时未表示同意,后其又去冀某通分公司找徐正山催要欠款,徐正山说马上办,然后徐正山又与其说这件事,考虑到徐正山主管信息化项目,其公司要从徐正山他们那里做项目,还有付款等很多事要找他,必须处好关系,没办法其就同意了。
徐正山交给其《冀北电力公司报刊数字化平台开发合同》的电子文档,其让公司综合管理部的孙某2具体经办的相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博望华某公司先付了50%的合同款给知和万达公司。该合同签订后,冀某通分公司欠博望华某公司的项目款陆续拨到了博望华某公司。过了一段时间,徐正山催博望华某公司给知和万达公司付剩余的合同款。其按公司规定,让徐正山找该项目的具体使用部门证明该项目已经实际履行,然后支付给知和万达公司的余款。徐正山说“我给你们保证,这一个项目确实已经做完了,你们付款就行了。”徐正山又催了几次,博望华某公司才将合同余款支付给知和万达公司。
3、证人王某4证言:2012年五六月,拓广某与其说过其公司与北京知和万达公司签订合同的事。因该项目是给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做的,考虑以后博望华某公司要从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多得到些项目、能早点给付其项目款,其就同意了。
4、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冀北电力公司报刊数字化平台开发合同》的签订和付款审批流程,与证人拓广某所证相关情节一致。
5、杨小庆证言,证实《冀北电力公司报刊数字化平台开发合同》的签订和付款流程。另证实,《冀北电力公司报刊数字化平台开发合同》是其公司领导拓广某主持签订的,在审批付款过程中,其没见过该合同有关项目的交付、验收等材料。
6、被告人徐辰供述:2012年八九月的一天,徐正山说博望华某公司有一个合同要与知和万达公司签,他会让人与其联系。过了几天自称是博望华某公司的一男子打电话,问了其公司的地址。其在收到的《冀北电力公司报刊数字化平台开发合同》上盖章签字后连同发票寄回了博望华某公司。合同签订后,徐正山告诉其说,还和以前一样,钱到后慢慢取现金给他。2012年10月,知和万达公司账户先后收到两笔26.4万元的合同款。其通过到银行取现金、在自动取款机直接取款,凑到一二十万元后,就给徐正山送过去,基本都是以备用金或差旅费名义取的钱。该合同未履行。2013年四五月,徐正山说出事了,让其履行与博望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其找同学李森帮其做了博望华某公司合同软件的计划,在审计署找顾某1谈话之前其将该计划和软件交给了顾某1。
(经辨认从建行提取的徐辰银行卡的存取款明细)该卡上每笔支款都是其支取的。
7、《冀北电力公司报刊数字化平台开发合同》载明:甲方博望华某公司,乙方知和万达公司;合同金额52.8万元。2012年6月签订。
8、记账凭证、发票、费用报销单、支出合同付款审批表、光大银行信汇凭证证实:2012年9月7日、2012年10月25日博望华某公司两次给知和万达公司汇款共52.8万元。
(三)2012年底,被告人徐正山利用担任冀某通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德讯公司中标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提供帮助,并以要求德讯公司与知和万达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索要财物。2013年3月德讯公司与知和万达公司签订了《实施服务合同》,合同金额30万元。后来按照徐正山的要求,德讯公司将30万元一次性付给了知和万达公司。知和万达公司未实施与德讯公司签订的合同。徐正山在此项目中索贿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2012年底,其在任冀某通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信息化项目时,德讯公司的王某5与其联系想中标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的信息化项目,其表示同意他们公司做,并对王某5说:“我有30万元的费用无法处理,你想办法以合同的形式交给知和万达公司。”后冀某通分公司将关于操作安全审计系统采购方面的项目交给德讯公司做。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与德讯公司签订合同后,德讯公司遂将一个30万元的实施服务合同给了知和万达公司。其给徐辰打电话,让他联系德讯公司签合同。合同签订后,德讯公司汇入知和万达公司账户30万元。知和万达公司未履行该合同。30万元是其以解决费用的名义给王某5说的,其实该费用并不存在。这些钱还在知和万达公司账户上,由徐辰保管,其用时再取。
2、证人王某5证言:其为德讯公司销售总监。2012年前几年,其所在德讯公司曾多次投标冀某通分公司的项目,但从未中标。2012年底,为能中标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多次找冀某通分公司的徐正山向其表达想做项目的意愿,因为徐正山在此项目上说了算。后徐正山表示德讯企业能做项目,他谈到他们那里有些买东西的20万元费用,在德讯中标后,得把这个费用以合同的形式给那家公司处理了。
另外德讯公司投标的72万元的项目中需要对外采购一套启明安全软件,徐正山说他们已买了,只是还未付款,大概30万元左右,德讯公司不要再采购了,直接和他们买软件的公司签合同,把款付给那家公司即可。当时其说行,但是感觉事情不是那么简单。后来陆某1向其汇报说,徐正山联系的知和万达公司,之后知和万达公司发过来一份总价57.2万元的合同,其觉得不行,他们把费用和软件的钱混到一起了,其让陆某1将合同拆成两个合同,一个30万元的处理费用合同,是实施服务合同;一个是27.2万元的为中国农业银行实施服务的合同。陆某1具体和对方联系签订的合同。
合同签订后,德讯公司按照合同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进行了交货,但是知和万达公司没有给德讯公司的项目提供实施服务。30万元的合同款德讯公司已支付给了知和万达公司,其感觉这事情不对,就让陆某1赶紧催知和万达公司提供启明安全软件,对方始终没提供,其就将27.2万元的合同作废了。
3、证人陆某1证言:前几年,其所在德讯公司多次对冀某通分公司的项目投标,但均未中标。2012年底,德讯公司又投标了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的操作安全审计系统工程项目,为能中标,其找到了冀某通分公司的徐正山,因为徐正山在这一个项目上说了算,想中标就得找他。当时其向徐正山表达了想做项目的意愿,徐正山说,德讯公司可以做,但他们有30万元左右买东西的费用,德讯公司中标后,得把服务合同给这个公司,让他们从中多赚点钱。
徐正山又说过德讯公司投标的一个72万元的项目中包括一套启明安全软件,徐正山说他们已买了这套软件了,只是没付款,德讯公司不用再采购了,直接和他们买软件的公司签合同,把款付给此公司即可,也是30万元左右。其请示王某5同意后,告诉了徐正山。开标时,德讯公司中标了。徐正山当时没有说和他合作的公司的名称,也没说他所说的费用,是冀某通分公司的还是他个人的,其感觉应该是他个人的。
2012年12月德讯公司和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签订了《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操作安全审计系统工程项目合同》,2013年1月31日德讯公司收到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首付款33.6万元,4月德讯公司给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交了货。
大概在2013年3月,其接到对方自称姓顾的电话,说是徐总让与其联系签个合同。经请示王某5,他同意把服务合同给对方。后对方发来一份总价57.2万元的合同,王某5说这样不行,把费用和软件的钱混一起了。其将这个合同拆成两个合同,一个是30万元的处理费用的合同,一个是27.2万元的软件合同。其将合同模版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对方,后双方通过邮寄的方式签订了合同,对方收件人是顾某1,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得知对方公司为知和万达公司。徐正山让德讯公司一次性付款,因为是徐正山推荐的公司,德讯公司没办法,就把30万元的合同款一次性付清了,因为德讯公司不知道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是不是已经有了启明安全软件,所以27.2万元的款没付。后来发现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启明安全软件,德讯公司又买了一套装上了,德讯公司也没再履行27.2万元的合同。
与知和万达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3年4月,当时双方均未在合同上填写时间。
4、被告人徐辰供述:2012年下半年,徐正山说过几天会有人联系与其签合同。过了几天,一德讯公司的男子给其打电话,说有个项目要与其签合同。后对方通过邮箱把电子版的合同发过来,其让顾某1将合同打印好,给对方发了过去,后德讯公司给知和万达公司账户汇款30万元。其从账号里慢慢取钱交给了徐正山,该合同没有履行。
5、证人顾某1证言:2012年10月,徐辰让其与德讯公司陆某1联系签合同事宜,并告诉了陆某1的联系方式,还说是徐总让和他们联系的就行了。其与陆某1联系后过了几天,德讯公司通过电子邮箱给其发来一份合同,合同名称是日志及报警通用管理系统开发项目,合同金额57.2万元。签字盖章后,其快递给了陆某1。过了几天,徐辰说这个合同作废了。又过了大概一个月,陆某1与其联系,说上次的合同拆成了两个合同,发到其电子邮箱里了。徐辰让按陆某1说的办。原合同拆成了一个是为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的实施服务合同,合同金额30万元;一个是为中国农业银行实施服务合同,合同金额27.2万元。双方通过邮寄方式签订了合同,后徐辰把那张27.2万元的合同和发票交给其,说以后再说。德讯公司给知和万达公司付过一次30万元的款项。
6、证人蒋某1证言,证实德讯公司与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知和万达公司签订合同名称及与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知和万达公司收、付款数额,与证人陆某1证言所证一致。
7、证人赵某4证言:其在德讯公司负责合同的商务流程工作。《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操作安全审计系统工程项目合同》是陆某1承揽的项目,合同中标之后,陆某1将合同转给其,由其与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的商务部门商定合同条款后,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始终没验收,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也未付余款。
8、《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操作安全审计系统工程项目合同》、记账凭证、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记账证实:买方冀某通分公司,卖方某公司;合同金额1120860元;2012年12月签订。
2013年1月31日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向德讯公司付款336258元,占比30%。
经徐正山、陆某1分别辨认,均确认上述合同为冀某通分公司与德讯公司所签之合同。
9、《实施服务合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账凭证、付款申请单、电子邮件复印件、费用报销审批单、银行记账回执证实:委托方某公司,受托方知和万达公司;服务内容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操作安全审计系统项目,价款30万元。无签订日期。
经陆某1、徐辰分别辨认,均确认该合同为德讯公司与知和万达公司所签的合同。
10、复印自德讯公司的销售出库单、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签收单证实:冀某通分公司收到操作安全审计系统一套,发货日期为2013年4月26日,收货2013年5月2日。
11、北京市工商局工商档案,证实南京德讯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立情况,该公司负责人王某5。
(四)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徐正山利用担任华北电网信管中心首席技术官、冀某通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南瑞股份公司中标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提供帮助。2012年间,南瑞股份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高某1代表南瑞股份公司送给徐正山50万元购物卡。徐正山受贿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高某1是南瑞股份公司的副总。2009年以前,南瑞股份公司在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很少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合作。2009年其任华北电网信管中心首席技术官后,主管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南瑞股份公司很多关照,南瑞股份公司想做哪些项目,其会安排给项目组长,项目组长就会给评标专家打招呼,这样南瑞股份公司就会得到高分,最后由南瑞股份公司中标,南瑞股份公司因此得到许多项目去做。
在和高某1闲谈时,其曾说过:“给了你们这么多的项目,你们也不表示表示?”在2012年的一天,高某1代表单位,感谢其对他们工作的支持,在其办公室一次给其50万元左右的购物卡。高某1给其购物卡一是为了感谢其对南瑞股份公司在项目上的关照,再就是在以后的项目中继续得到其照顾。如果其不主管信息化建设工作,高某1必然不会给其送购物卡。
2、证人高某1证言:徐正山调任华北电网信管中心首席技术官、冀某通分公司副总经理后,南瑞股份公司在投标徐正山所在单位的项目之前,其与王玉玮或王三升都会找徐正山做沟通,希望徐正山对南瑞股份公司要投标的项目,给予技术上支持,把南瑞股份公司产品的技术参数提供给徐正山,想让他们做技术性规范书时体现南瑞股份公司的技术参数,这样南瑞股份公司容易中标,同时想让他们在评标时多给南瑞股份公司打分,这样南瑞股份公司才能中标。南瑞股份公司承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都是通过徐正山的关照中标的。
刚开始时徐正山提出要南瑞股份公司考虑他的费用,后来形成潜规则,不用徐正山主动说,南瑞股份公司都会给徐正山好处费。给徐正山好处费数额是经其与任某1同意后,逐级审批报销的。然后由王玉玮或王三升、芦峰去买商场购物卡,由其给徐正山送去。2012年分6次送给徐正山85万元购物卡,其一共给了徐正山105万元的购物卡,其日记本上有记载。
3、证人王玉玮证言:徐正山在南瑞股份公司投标过程中能帮忙,他能保证南瑞股份公司技术分排在第一,如果他不帮忙南瑞股份公司很难中标。每次购买卡的费用都从公司报销。其在2009年至2011年和徐正山谈的项目总共该给徐正山好处费100多万元,在中标之前其与徐正山就谈好该给他的好处费,其中有的是徐正山提出的,有的是公司领导许诺给徐正山的。2011年底其调离时,和营销中心副总经理高某1交代工作,说已经给徐正山兑现了20万元好处费,还剩100万左右没有给。
4、证人任某1证言:其在2009年至2012年底任某2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期间,营销中心与华北电网信管中心签订的项目主要是王玉玮、高某1找徐正山联系的。徐正山在项目中标过程中帮了很多忙,为了公司的发展能长期保持这个资源,高某1或王玉玮曾找其签字报销备案,给过徐正山好处费,但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南瑞股份公司和徐正山关系不错,不需要每次都给他钱,可在事后再给,送的都是购物卡。
5、证人王三升证言:2011年至2012年其在南瑞股份公司营销中心报销过车票、住宿费、服装、食品、烟酒、办公用品的费用,这些不是线安排其买的购物卡,在商场里开发票时开的这些名称。2011年王玉玮、高某1安排买了大概有十八九万元,2012年高某1安排买了四五十万元。他们干什么用其不清楚。
6、证人芦峰证言:2012年其购买了101.55万元的购物卡,其中80万元左右的购物卡给了高某1。
经高某1对上述笔记本进行辨认,其确认笔记本记录内容:徐总ESB总成40万元、可视化一期10万元、可视化二期+专家平台50万元,是王玉玮调走时向其汇报工作时说的,他说给徐正山这些好处费任某1有备案,所以其就在笔记本中注上了任总备案这几个字。笔记本上记载的日期是给徐正山送卡的日期,其每次给徐正山送卡后就在笔记本上记上送的数额和日期。
8、王三升2010年、2011年、2012年购买购物卡报销凭证,证实王三升购买购物卡的情况。
9、芦峰2011年1月至2011年11月、2012年购买购物卡报销凭证,证实芦峰购买购物卡的情况。
(五)2011年11月,南瑞集团在中标华北电网有限公司AA63项目后,被告人李坤利用其担任华北电网信管中心应用推进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科众智华公司股东陈某8才的请托,要求南瑞集团将项目中的润乾报表软件向北京广厦公司采购,合同签订时将向广厦公司采购软件的情况直接写进了AA63项目合同中,该采购合同最终转包给了陈某8才的科众智华公司。为感谢李坤在签订项目中给予的帮助,陈某8才于2012年3月,将一辆办好手续、价值22.48万元的斯巴鲁汽车送给李坤,由李坤一直使用。李坤受贿22.48万元。现该车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坤供述:2011年底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有大量自有资金,公司财务部下任务要突击花掉,由于时间比较短,在制定相关项目时就没明确目的。AA63、AA72项目即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项目立项后,其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1年12月,南瑞集团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时任南瑞集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王玉玮问其对产品厂家有什么想法。王玉玮的意思是让其提供项目中润乾报表和proton网络管理系统的采购厂家。后其联系陈某8才,问他有什么公司能提供润乾报表软件,陈某8才推荐了北京广厦公司,并告诉了北京广厦公司的联系人和电线技术规范书时就列进去需要3套润乾报表,并告诉王玉玮,该项目从北京广厦公司采购,合同采购附件中也列明了从北京广厦公司采购3套润乾报表。在合同中指定厂家采购名单不合规,应该经招标确定厂家。
南瑞集成分公司与北京广厦公司签订合同后,陈某8才同学、北京广厦公司李某4曾给其打电话说:“感谢你给了我们一个项目,我们肯定做好,希望以后多多合作。”2012年2月,陈某8才对其说:“北京广厦公司想感谢一下你,给你一辆车吧。”其表示推辞。他又说:给你一辆你就用呗。其说:“车主写我的名字不合适,风险太大,车主名字你们定,我使用就行。”陈某8才又问其喜欢什么车、什么颜色。其说:“斯巴鲁不错。”
后来陈某8才对其说现在只有白色的,其让陈某8才看着办。2012年3月左右,陈某8才将一辆办好所有手续的斯巴鲁XV汽车(车牌号:京P-×××××)送到其家楼下,然后其妻(当时在恋爱阶段)进行了车内装饰,其就使用了。期间有过车玻璃被砸或撞车,都是其给陈某8才打电线月,审计部门审计时,为防被查出来其让陈某8才开走了。2013年“十一”其回老家又把车要了回来,其妻怀孕后,为了方便,其就使用到被查扣。该车大概20多万元,其未向其妻说过是北京广厦公司送的,到现在她还认为是其自己买的。其不知道这辆车的车主登记的是谁,该车除陈某8才开走进行修理及审计期间,没别人使用过,这辆车其实就是由其在使用着。
2、被告人王玉玮供述:2011年其到南瑞集成分公司后,曾找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李坤、徐正山联系项目。后其通过网上看到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信息化建设招标的信息,其想承揽AA63、AA72两个项目为公司做点业绩,其找到该两项目经理李坤。李坤说,这些软件开发研制工期很紧,开发时还需要几个软件支撑,其中润乾报表软件由华电瑞博公司和北京广厦公司来做。其公司中标后,在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签合同时,合同采购单上已经明确写明让华电瑞博、北京广厦、天津腾梁三公司做这些软件。
3、被告人徐正山供述:AA63、AA72信息化建设项目,是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11年底突击花钱的项目。李坤是这两个项目的负责人,他编造了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及预算,报批后立的项,主要是为了把钱花出去,完成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下达的任务数。两项目经过招标程序由南瑞集团中标。该两项目从形式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南瑞集团自己开发,一部分外购。经王玉玮和李坤运作,外购部分分别与其指定的华电瑞博公司、李坤指定的北京广厦公司、王玉玮指定的天津腾梁公司签订了合同。AA63、AA72项目到审计署审计前没有实施,因没有实际的需求,也不需要实施。
4、证人徐某1证言:其负责AA63、AA72两个项目的后续工作。2012年10月李坤曾让其催一下给北京广厦公司的货款。
5、证人李某4证言:其为北京广厦公司总经理。2011年底,陈某8才说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年底有一批钱要花出去,南瑞集团已经把大合同拿下来了,其中一部分可以拿出来做,而且该项目不用履行,直接拿钱就行了,陈某8才让北京广厦公司与他合作,先签给北京广厦公司,留10%的利润后,再签给陈某8才自己的公司。2012年8月南瑞集团与其联系,通过快递签订了合同,合同金额193万元。之后北京广厦公司又与陈某8才提供的科众智华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金额1881750元。2013年4月18日北京广厦公司收到南瑞集团的承兑汇票193万元,同年6月9日北京广厦公司给科众智华公司汇款1881750元。该项目最终没有履行。
6、证人刘某1证言:其为北京广厦公司董事、控制股权的人。其听公司CEO李某4说过,2011年北京广厦公司与南瑞集团签订过合同,合同金额200万元,是李某4的同学陈某8才找到他,然后双方合作的。
7、证人陈某4证言:其在北京智联众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众允公司)工作时,该公司买过一辆斯巴鲁XV越野车。2012年3月的一天,陈某8才让其到北京六里桥附近的北京中冀凯腾斯巴鲁4S店,说他已经看好了一辆白色斯巴鲁越野车,并交了5000元的订金。此次陈某8才到4S店带了20多万元的现金交车款,陈某8才来让其办理购车后续手续。其按照陈某8才的要求,在交款发票上签了字,又和租赁车牌的公司签订了合同。同年4月的一天,陈某8才让其到4S店提车,提车时是陈某8才与其一起去的,提车手续是其签的字。
手续完善后,4S店将上好牌照的斯巴鲁XV越野车交给了陈某8才,牌照号码为京P×××××,陈某8才将车开走了。这辆车的户头是智联众允公司,交款后的收据以及销售合同中都是填写的智联众允公司,因为买车时没有摇号,就租用的北京政联合物流公司的牌照。该车买回来后,其与公司都没用过,在陈某8才家小区及公司也没见过这辆车。买车后其维修、保养过此车,其中一次是陈某8才让其维修该车,其到一个叫冀北电力下属的公司停车场里,把车开出来修好的。还有一次是陈某8才让其找冀北电力下属公司的阿坤把车开出来,对该车进行了保养,然后其又把车交给了阿坤。斯巴鲁汽车的修车、保养都是陈某8才付的款。陈某8才对其说过,买的斯巴鲁汽车给朋友用了。其认为这辆车给阿坤用了。
8、辨认笔录证实,陈某4指认李坤为在冀北电力下属公司门口将牌照为京P×××××斯巴鲁汽车给其去保养的男子。
9、证人孙某3证言:其所在北京中冀凯腾汽车销售公司与北京政联合物流公司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政联合公司有一批车牌照更新指标进行出租,用户在中冀凯腾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车款后,以北京政联合物流公司的名义从其公司购车,使用北京政联合物流公司的车牌,等用户摇到号后再过户,把车牌还给政联合物流公司。
经查账,其公司出具的号码为0020075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所载发动机号码为FB20R246867的斯巴鲁XV型越野车,是2012年3月6日陈某8才交的5000元订金。2012年3月12日智联众允公司又由陈某4以现金交车款21.98万元,收据号为0578313,该收据中显示客户名为智联众允公司,车款共计22.48万元。收据后面背书写有:智联众允公司此订金22.48万元转为北京政联合物流有限公司车款,有陈某4的签字。开具的发票中购货单位是北京政联合物流有限公司。背书的意思是该22.48万元的购车款实际是智联众允公司交的车款,交款人为陈某4,为了用北京政联合物流公司的车牌,需要将购车发票上的购车人开成北京政联合物流有限公司。
10、证人张某5证言,证实户名在其政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京P×××××的斯巴鲁汽车实际为智联众允公司所有。销售协议中的交款人、合同签订人、提车人均是智联众允公司的陈某4。
11、证人曲某证言:其家有一辆车牌号为京P×××××的白色斯巴鲁汽车。李坤2012年上半年有的这辆车,其以为是他自己买的,具体是不是他自己买的其不清楚。其出钱进行的内装,其与李坤各有一把钥匙,平时就是李坤开着,上班时间车停李坤单位。李坤被带走当天,他还开车送其上班了。
13、证人赵某2证言:审计署审计南瑞集团时,要求其所在南瑞集成分公司生产计划部提供AA63、AA72项目的资料,因未查找到北京广厦、华电瑞博公司的到货证明,其安排周某联系李坤,补上了北京广厦、华电瑞博公司的到货证明。
14、科众智华公司工商档案证实:法定代表人陈某4。股东陈某8才,持股票比例98%,陈某4持股比例2%。
智联众允公司工商档案证实:公司股东陈某8才、吕某,其中陈某8才出资90%;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
15、AA63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甲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乙方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合同金额647.82万元。
16、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款),证实2011年12月30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付给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5830380元,占比90%。
17、《华北电网营销软件开发工具平台项目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载明:甲方南瑞集团,乙方北京广厦公司;润乾报表开发工具,合同金额193万元。2012年8月23日签订。
18、记账凭证、付款申请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凭证、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转账凭证、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托收凭证证实:2013年2月4日南瑞集团付给北京广厦公司193万元。
19、软件开发合作协议证实:北京广厦公司向某众智华公司采购润乾报表,合同金额1881750元。2012年9月28日签订。
20、银行凭证、结算业务委托书、付款回单、收款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支出凭单证实,2013年6月9日北京广厦公司给付科众智华公司1881750元。
科众智华公司账号13×××61账户流水载明,截至2014年4月18日15时29分账户余额为951917.08元,账户流水显示2013年6月9日收到北京广厦公司转账存入1881750元。
2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定金条、交款通知单、记账凭证、收款收据证实:发动机号为FB20R246867的斯巴鲁XV型越野车购货单位为北京政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中冀凯腾汽车销售公司收车款22.48万元;用车单位智联众允公司。交款通知书、定金条所载相关联的内容与证人陈某4、孙某3证言所证一致。
22、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证实,2012年3月20日注册登记牌照京P×××××汽车的所有人为北京政联合物流有限公司。
23、车辆销售协议、车辆交接确认函证实:卖方北京政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将京P×××××车辆交付给买方智联众允公司陈某4。
24、扣押清单证实,自曲某处扣押牌照号为京P×××××、发动机号码为FB20R246867的白色斯巴鲁XV车辆一辆、车辆行驶证一本。
25、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办案说明:本院反贪局在办理原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徐正山、李坤涉嫌职务犯罪案中,经侦查发现,南瑞集团将AA63、AA72两个项目中的部分项目转包给北京广厦公司,北京广厦公司又转签给科众智华公司并付给其1881750元。侦查人员询问了科众智华公司工作人员陈某4和会计高某4,该二人证实科众智华公司为陈某8才所有,公司账目资料由陈某8才保管,公司资金由陈某8才控制。2014年初,陈某8才外逃至肯尼亚,曲阳县检察院已对陈某8才网上追逃并通过司法部开展司法协助。
被告人徐正山个人及家庭拥有的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24735152.97元、美元35488.13元,其中被告人徐正山个人及家庭目前拥有的财产折合人民币20285156.02元、美元35488.13元,个人及家庭支出人民币4449996.95元。徐正山及其妻王某9对其财产和支出能说明来源的折合人民币12522378.76元、美元35488.13元,其中徐正山家庭合法收入共计人民币10962265.17元、美元35488.13元,贪污、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560113.59元。目前尚有12212774.21块钱不能说明来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搜查笔录、扣押财物、物品清单证实:在徐正山住处扣押人民币1674950元、美元4641元;徐正山、王某1、徐辰、徐某2、李某5、张树的深市、沪市证券账户卡、中科信北京证券营业部卡、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卡、建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卡、华西证券交易卡;建行卡、存单;工商银行卡、存单、存折;中国银行卡、存折、中国银行外币定期存单;光大银行卡、阳光爱心卡存单、光大银行阳光商联卡;兴业银行理财卡;交通银行卡;交通银行存单;浦发银行卡、白金贵宾卡;北京银行卡、互助服务卡;烟台银行卡、农行金穗通宝卡;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绿卡、民生银行民生供记卡等。
200g字样的金条(中国黄金)4块;100g字样的金条(中国黄金第一家)10块;100g字样的金条(中国黄金)1块;50g字样的金条(财富金条)2块;300g字样的金条(中国黄金第一家)2块;100g字样的金条(如意)1块;100g字样的金条(吉祥)1块;100g字样的金条(周大福)1块。
2、被告人徐正山供述:其收入是工资、奖金、单位发的奖励和福利,妻子王某1的收入也是单位发的工资、奖金,其他的还有下属单位逢年过节送给其的一些礼品卡等物品。其家中有两辆汽车,分别是:别克赛欧,车牌京F×××××,购价13万元左右;沃尔沃XC60,车牌京N×××××,购价43万元。
其用王某1、李某5、徐辰、徐某2、张树、徐麦、伍某等人的身份证开过证券账户卡、银行卡及存单,用于炒股、理财、购买基金、转移财产。在其家查扣的银行卡、存单及上述股票账户内的钱都是其家的。
2013年八九月,审计署审计其单位账目时,其家存放着300万元的现金和部分购物卡,其怕被查出来,遂将300万元现金和购物卡装在两个背包里放到了徐辰家。过了一段时间其退给了张树贵和王玉玮200多万元,余款放在徐辰处。
其为徐麦在生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10万块钱;其家三套房产实际付款共计3097285.15元;家庭大额支出沃尔沃汽车45.8万元;在其家住宅搜查发现的合计2900克的黄金22块,是其从2000年左右开始为保值买的。
其还有国外项目验收费3万美元,就是从其家查出的美元账户存折中余额30847.13美元,从其家扣押的4641美元是其从此存折中支取的;1996年至2013年项目验收专家费60万元、2002年北京华实投资公司收益10万元、2008年单位缴纳保险收益10万元、1996年秦皇岛集资机组建设投资收益5万元、房屋租金24万元、兼职翻译劳务费10万元、2009年继承遗产65万元、集资理财分红15万元、单位福利32万元、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分家单位发的33.6万元、调度中心买保险收益20万元,共284.6万元。
3、证人王某1证言:其大学毕业后即在北京建筑大学工作,主要是挣工资。除了其单位出具的《北京建筑大学关于王某1收入情况的说明》中的收入外,还有三项收入未计算其中,一是1985年7月至1990年12月工资收入大概8080元,二是2007年至今发放的饭补20800元,三是参与课题的经费10万元,基本是通过报销科研经费、开会等费用方式来实现。其有一张工商银行的工资卡,是单位办的。其不知道家中其它的卡或存单上有多少钱,也不知道款的来源。其丈夫徐正山去证券公司用其名字开过户,资金数额及来源其不清楚。其个人存款有40万元左右。徐辰被带走后,托他的朋友交给其两个双肩包,包里有110万元现金,其感觉该钱是徐正山的钱。
4、证人徐辰证言:徐正山用其身份证在建设银行开过两张卡,第一次是在2008至2009年间,开卡后又去证券公司开了一个户头。第二次是在2012年或是2013年,徐正山说是理财,让其又去建设银行开了一张卡。另外其还给过徐正山一张以其名字开户的工商银行卡,是为了给他转知和万达公司的款用的。
5、证人井某1证言:徐辰被带走时,将他家的钥匙交给其,让其替他照看着家。过了三四天,徐辰的婶子王某1从徐辰家拿走两个双肩包,其感觉包里全是钱。
6、证人张树证言:2009年其用自己的身份证为徐正山在建设银行开了一个股票账户,账户卡在徐正山手里,其没有持有过。其不炒股。
7、证人徐某2证言:大概在2008年,以其名义徐正山开了一张兴业银行卡,尾数703916。大概是2009年,其将自己的身份证借与徐正山开过炒股账号。其不炒股。2013年12月,其借过徐正山200万元,后来徐正山说急用钱,催着还款,并要求将200万元转到徐辰的账户上,后其将该款转到了徐辰的卡上。
8、证人李某5证言:其用自己的身份证为徐正山在证券交易所开过账户。其不炒股。
9、证人伍某证言:2013年六七月其给徐正山在工商银行西坝河东里支行办过一张银行卡。
11、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党组组出具关于徐正山工资性收入情况的说明、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人力资源部、冀某通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国家电网华北电力调控分中心、北京博望华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徐正山1988年3月参加工作至2014年3月,工资性总收入为5206773.47元。
12、国家电网华北电力调控分中心出具证明:徐正山在原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调度中心工作期间,没有给他发过一次20万元的款项。
13、北京建筑大学关于王某1收入情况、餐费情况的说明证实:王某11991年1月至2014年5月工资、2007年2月至2014年3月餐费补助收入共计1043395.52元。王某11985年7月参加工作至1990年期间工资因档案销毁无法查证。
14、西城区菜市口大街6号院6号楼15层5单元1801号的商品房买卖手续、朝阳区光熙家园4号楼11层4单元1105号房屋购买手续、丰台区菜户营天伦北里12号楼8门602室房屋购买手续,证实以上三套房产共计付款3097285.15元。
15、机动车注册申请表、购车发票证实,牌照为京N×××××的沃尔沃汽车,价税合计45.8万元。
16、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1980年至2014年6月北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
徐麦出生于1996年2月5日,根据北京市统计局提供的“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徐麦从出生至2014年3月,共计支出247748元。
17、中国银行出具证明,2014年3月10日100美元现钞买入价608.16元。
18、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保单及富某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账户信息查询证实,投保人徐正山为被保险人徐麦投保,于2013年7月2日交保费10万元。
19、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证实:送检金条22块,表层检测结果均符合千足金。
20、办案说明、发票11张、涉案物品价格检验判定的结论书证实:扣押的徐正山22块2900克金条中11块、共计1900克有发票,发票金额共计592385元;另涉案11块金条估价为265911元。以上22块黄金共计价值858296元。
21、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实:送检材料,徐正山、王某1等8人42个银行账户的银行交易明细及相关银行资料银行账户,徐正山、王某1等6人6个证券交易账户的交易明细和相关证券资料。
结论:人民币账户活期余额8526047.67元,定期余额1568481.8元,转入证券账户人民币净额6969874.57元,理财基金未赎回67505.98元,打理财产的产品未赎回620000元。合计人民币17751910.02元。美元账户定期余额30847.13美元。
账户内产生人民币活期利息21554.42元,定期利息96469.34元,理财收益469083.3元,合计人民币587104.06块钱,账户内产生美元定期利息1036.51美元。
1、关于“徐正山从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中支取15万元左右;从住房公积金中支取了30万元左右。”经查:
(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其从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中支取过15万元左右;从住房公积金中支取过30万元左右。
(2)北京银行华安支行出具的医保业务明细查询单证实:徐正山医保存折开户至2015年11月3日期间,分别于2010年6月13日、2013年5月1日两次支取37600元。
(3)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的徐正山公积金账户存取记录证实:徐正山三次支取公积金22.3万元。
综上,应认定徐正山从医保账户支取37600元;支取公积金22.3万元。该260600元应认定为其能说明来源的财产。
2、关于“2013年将原在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时投资的承德风电股票连本带息返还徐正山,共计14万元左右。”经查:
(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其将返给其的股票变现了,连本带息加股票变现,共计得款14万元。
(2)河北红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徐正山持股情况说明证实:2006年5月徐正山以3万元投资到河北红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用于风电开发建设,至2014年6月派发红利28410元,并汇入02×××22账户中。2014年6月,按规定,徐正山投资的3万元获得可流通股票52000股及现金1875.32元,其中现金汇入02×××22账户中。其所获得可流通股票是否交易,情况不明。
综上,认定徐正山供述2013年将原在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时投资的承德风电股票连本带息及所得股票变现,共计14万元的事实。徐正山获利11万元应认定为其能说明来源的财产。
3、关于“2009年或2010年,调度局发给徐正山三年期的具有保险性质的定期存单大约七八张,有的被徐正山陆续取出来,还有一张浦发银行卡,大约有9万元,共计有30万元左右;2009年调度局发的工行存折,是当时投资海南的股票的收益,大约30万元;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在2012年2月至5月间发过一笔奖金,有一笔奖金40万元打入了徐正山信通分公司的建行工资卡。”经查:
(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2009年或2011年,调度局给其发过三年期的具有保险性质的定期存单大约七八张,还有一张浦发银行卡,大约9万多元,共计30万元左右。(出示并经其辨认扣押的徐正山的浦发银行卡)其中浦发银行卡号62×××55是单位直接发的,里边的钱是直接存好的,存单和银行卡是一起给其的,一共是30万元左右。
2009年调度局发过工行存折,是当时投资海南股票的收益。(出示并经其辨认扣押的徐正山的工行存折)其指认其中一存折就是账号为02×××60的存折。存折中的钱是收益和本金一起的,本金是其自己出的,应该是投了5万元。侦查人员调取的这个存折开户时的存款数额250300元就是本金和收益之和。
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在2012年2月至6月间发过一笔奖金,有一笔奖金40万元打入了其在信通分公司的建行的奖金工资卡。(出示并经其辨认扣押的徐正山的所有建行卡)可能是卡号53×××13、62×××13、45×××53、62×××50当中的一张,当时是一个单位分成了两家,钱都在一个账上,其印象中可能是三华公司发的分红,它是华北电力通讯公司的三产单位,这个事当时信通分公司的王瑾可能知道。
(2)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关于徐正山收入情况的说明证实:经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为职工投保商业保险,为徐正山投保的7笔商业保险已经兑付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兑付银行账号02×××22,收入合计130409.54元。由于是保险性收入,所以未纳入2014年7月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性收入情况中;自2012年1月1日起,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未再给徐正山某2放任何工资性收入;2009年至2011年期间,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未给徐正山某2放过浦发银行卡。
(3)证人李某6证言:其在调度局自动化处时,自动化处属于成本单位,不具备研发能力,也没有承揽工程的资质,没有对外承揽过工程建设项目。其上班至2002年期间,自动化处所有的经费都要到调度局报销,除此之外自动化处无另外的资产金额来源。没有给徐正山某2过额外的项目款或工程款。
(4)证人张某6证言:其从2002年8月至今在调度中心自动化处工作,收入都是按公司核定的工资发放,没有发过额外的钱,该处没有对外承揽工程的资质,没有对外做工程。
(5)证人郑某1证言:大约从2002年或2003年开始,原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给机关职工做过商业保险,公司有钱后就给职工缴纳一些,保险到期后返还给本人,给徐正山交了多少记不清了,数额不大,应该不超过1万元,具体数额以账目为准。
2002年至2006年原华北电网机关和退休人员自愿参加北京广安华实信托资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徐正山的本金是15万元,到2011年公司正式撤销清算,徐正山分红6万余元。
徐正山在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调度中心工作期间,或离开调度中心时,调度中心没有给徐正山某2过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自动化处没有研发能力,也不可能私自对外承揽项目。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雅宝路支行出具徐正山62×××55账号自2009年1月9日至2010年1月9日历史明细清单载明:2009年2月6日至同年3月15日共9笔,其中4万元6笔、2万元1笔、4000元1笔、3.6万元1笔,共计30万元,于2009年3月19日一次性转账;2009年3月19日1笔3万元,于同年9月17日支取。
(7)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出具账号为02×××60的存取款情况:该账号2008年4月13日开户并存入250300元,同年4月15日支取250000元,2010年4月15日支取312.12元,2011年12月22日销户。
(8)经查徐正山卡号53×××13、62×××13、45×××53、62×××50的账户中,在2012年2月至6月间均无记载奖金40万元的收入。
综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关于徐正山收入情况的说明及证人李某6、张某6、郑某1证言均证实徐正山所在调度局未发过浦发银行卡或其他款项;徐正山指认所扣押的浦发银行卡无9万元存入,故对被告人徐正山关于“2009年或2011年,调度局给我发过三年期的具有保险性质的定期存单大约七八张,还有一张浦发银行卡,大约9万多元,共计30万元左右。”的供述不予采信。
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出具账号为02×××60的存取款情况,证实该账号2008年4月13日开户并存入250300元,同年4月15日支取250000元;被告人徐正山指认该存折为其所供投资海南股票的收益;公诉机关未出示否定被告人徐正山投资海南股票收益的供述的证据,对该供述所供予以认定,减去其投资本金5万元,徐正山获利200312.12元应认定为其能说明来源的财产。
虽然徐正山指认的可能存入40万元奖金的卡号53×××13、62×××13、45×××53、62×××50的账户中,在2012年2月至6月间均无记载有40万元的收入,但公诉机关未出示否定被告人徐正山供述的其它证据,对该供述所供予以认定,应认定该40万元为其能说明来源的财产。
郑某1证实徐正山在北京广安华实信托资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红6万元,徐正山供述其分红10万元,公诉机关已将10万元按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予以扣除。
4、关于“从1996年开始,徐正山以夫妻两人的名义开设股票账户开始炒股,2000年又用亲戚的名义开设了四个账户,徐正山从炒股的利润中支取过80万元,用于其他投资,现股票中至少有100万元的收入。”经查:
(1)被告人徐正山供述:从1996年开始,其先后以夫妻及亲戚的名义开设账户炒股,期间从炒股的利润中支取过80万元,用于其它投资,现股票中还有100万元收入。
(2)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实:经对徐正山、王某1等8人42个银行账户的银行交易明细及相关银行资料银行账户,徐正山、王某1等6人6个证券交易账户的交易明细和相关证券资料做鉴定,确认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存款余额和产生的孳息:人民币账户活期余额8526047.67元,定期余额1568481.8元,转入证券账户净额6969874.57元,理财基金未赎回67505.98元,打理财产的产品未赎回620000元。合计人民币17751910.02元。美元账户定期余额30847.13美元。
综上,公诉机关在计算被告人徐正山家庭财产中未包括其所供述的180万收益,故无需将该收益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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